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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发放年终奖应一视同仁

来源: 劳动午报     作者:杨学友     编辑:郭立锋     加入时间:2012年05月07日 05:30     点击:605

田女士在一家国有银行上班,当时是以派遣工的身份进行工作的。因派遣工并不属于正式的员工,所以在待遇方面和正式的有较大的区别。田女士难以忍受,遂辞职。

  田女士所在的部门(网点)主任帮田女士计算出其应得的年终绩效奖是1.5万元(2011年8个半月时间)。可支行部门领导却说田女士每个月的工资里面都有1200元预发的效益工资,所以,在计算年终奖时应把这部分预发的效益工资扣除。田女士那时每月工资只有2000多元。如果照他们那样算的话,田女士每个月就只有800多元的工资。田女士想拿绩效工资,是否有道理?

  说法:从田女士所言情况看,她所在的单位是有年终奖的。尽管田女士未干满一年,但按实际工作时段主张年终奖,是有法律依据的。

  支行部门领导也认可年终奖的存在,只是强调田女士的年终奖已经按月以“预发的效益工资”形式发给她了,也就是说田女士的年终奖按月份体现在工资内。该说法是否正确,田女士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主张权益:

  首先是,看当初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工资是怎样规定的,是否有预发效益工资一说,工资中是否包括了每月年终奖。

  其次是,看与田女士同岗位职员的工资是怎样发放的,其中未离职者是否年终另发了年终奖。《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第62、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最后是,田女士所在地区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如果田女士的工资扣除1200元预发的效益工资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行部门领导的说法显然没有依据。

  最后,田女士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与单位协商;若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还应注意的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