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发《女职工保护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既然算作劳动时间,那么当然应该全额支付工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那么怎样才是合法的产前检查休假呢?根据卫生部发《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规定,孕期应当至少检查5次。其中孕早期至少进行1次,孕中期至少2次(建议分别在孕16-20周、孕21-24周各进行1次),孕晚期至少2次(其中至少在孕36周后进行1次),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所以,怀孕的妇女至少享受五次带薪产检假,如果因客观情况需要酌情增加的,只要有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即可。
综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应当享受合法的带薪产假,一些用人单位把女职工产检假当做病假或事假处理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利,员工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