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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一裁终局解读

来源: 网络     作者:本站     编辑:郭立锋     加入时间:2012年05月09日 01:49     点击:3267
一、什么是劳动仲裁的一裁终局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该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也就是说,
二、劳动一裁终局包括哪些情况
对于属于上述情形的,仲裁裁决书一旦做出就成为“终局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如果劳动者对于四十七条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如果用人不服并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如果不属于“终局裁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劳动者来说不服仲裁裁决不管是否是终局的都可以向基层法院继续起诉,而对于用人单位在面对“终局裁决的时候只能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了。
三、一裁终局规定的总额如何理解
另外,对于“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指的是争议的总额不能超,还是指每一项争议不超过,在这里法律并没有做出更明确的规定。根据《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四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当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为标准确定是否属于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也就是说依照后者的规定确定是否是“终局裁决应当按照每一项是否超过十二个月来确定,而《会议纪要》判断的标准是是否超过了十二个月工资的总额。
其实从我们的经验来看这对于一般劳动者的影响并不是很大,因为不管是
“终局“还是不是终局,劳动者都可以在十五天内起诉。但对于单位来讲就不一样了,这已经在前面介绍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