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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宣判 嫌犯被判刑1年

来源: 新浪     作者:记者 裘立华     编辑:郭立锋     加入时间:2012年03月16日 01:19     点击:716

浙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宣判 嫌犯被判刑1年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9日11:56 半月谈

  2012年1月20日,浙江平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备受社会关注的黄金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黄金敏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浙江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出于加强民生保护目的,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该法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惩罚恶意欠薪自此有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黄金敏,江西省新余市人,2005年向亲戚朋友筹借25万元在平湖创业,创业初期只有一条生产线。2010年,黄金敏创办的平湖市新艺箱包厂已发展到3条生产线,拥有职工70余名。

  2011年5月,因大客户所下订单骤减,该厂业务量急剧下降,经营陷入危机。为逃避支付职工工资,黄金敏产生收到应收款项后逃匿的想法。2011年6月8日,黄金敏收到应收账款28万元后,关闭手机,携全家逃匿。

  2011年11月,警方会同平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找到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零陵服装批发商场卖衣服的黄金敏,并责令其支付所拖欠的职工工资,但黄金敏拒绝支付。

  主审法官李登峰说,此案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底曝光的3起恶意欠薪案例之一,社会影响很大。鉴于黄金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此案判决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些企业主此前并不知道欠薪逃匿构成犯罪,黄金敏被追刑责,对一些不良企业主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统观点认为,欠薪仅仅为欠债,是否支付劳动报酬本质上是民事行为,没有必要将其上升为刑事犯罪。为此,是否应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刑,如何合理界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罪名,使之更具科学性、可行性,一度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人士热议的话题。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学林说,虽然在立法阶段曾经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但恶意欠薪行为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形式入刑,无疑为打击恶意欠薪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强有力的武器。欠薪入刑,表明大多数立法者认同这样的观点:恶意欠薪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已经到了构成犯罪的程度。

  程学林认为,该罪的设定看似为了惩罚恶意欠薪者,但其真正的目的还是让劳动者拿到欠薪。为此,刑法中该条规定还给了欠薪者一个“脱罪”的法定理由,即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之下,只要能够支付欠薪,就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可见,处罚不是目的,保障劳动者权益才是根本。

  此外,该罪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意味着该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可以达到七年有期徒刑,这显然是不轻的处罚。

  平湖市人民法院刑庭庭长马伟勤认为,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之前,对于欠薪,劳动者可通过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由他们进行行政处理;也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在此之前,企业主只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不承担刑事责任,这对一些不良企业主的震慑效果较差,现实生活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较多,最后导致索要工资的职工发生一些过激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马伟勤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确定的新罪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具体的司法解释,现在还只能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于2011年下半年到全国各地进行调研,征求各地对上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法律界人士估计在近期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马伟勤建议,要使欠薪入刑起到良好持久的效果,一是相关部门要严格执法,发现一起,追究一起,形成高压态势;二是要加大法律宣传,加强普法教育,促使企业主切实履行责任,避免恶意欠薪发生;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尽早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增强该条款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半月谈内部版》2012年第3期,记者 裘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