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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了十年管理被调当保安 协商近四小时没达成协议

来源: 搜狐     作者:admin     编辑:郭立锋     加入时间:2012年03月18日 11:18     点击:712

“我在怡富公司做了10年的行政人事管理,突然把我调去做保安,我当然不愿意。”陈女士说。昨日上午9点30分,在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厚街仲裁庭,陈女士要求怡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进行赔偿。

  事由

  行政人事职员调岗做保安

  陈女士于2001年10月入职怡富物业三屯花园管理处(即厚街镇三屯村富怡名居管理处),一直到2011年10月,都从事行政人事管理工作。因为工作表现突出,她在2007年-2010年连续4年被公司评为优秀员工。

  2010年10月,她被富怡名居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口头通知调去招商部门工作,今年1月5日,陈女士又接到了怡富物业公司的口头通知,称其学历和工作能力不能胜任招商部负责人的工作,因而想将陈女士调至秩序维护部当维护员(保安)。

  争议

  岗位调动是否违反劳动法

  庭审中,怡富物业公司根据和陈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职务,由此引起的工作地点、工资薪酬发生改变,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指用工方,乙方指劳动者)”一项内容,怡富物业公司称调动陈女士去秩序维护部当维护员很正常,当时正在和陈女士协商。

  而陈女士的代理律师解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乙方无条件接受”与《劳动合同法》的双方协商一致的规定相抵触,因而该合同中此项条款无效。

  “未经双方协商,用工方单方要求劳动者从管理岗位调到保安岗位,属于擅自变更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陈女士的申诉律师陶律师说。

  调解

  协商近4个小时仍无果

  经过近四个小时的开庭协商,陈女士和怡富物业公司并没有达成最终协议,据陈女士的申诉律师陶律师介绍,此次协商和解的难度比较大,双方的意见分歧难以调解。

  怡富物业公司认为他们并没有解除陈女士的劳动合同,不愿意对陈女士进行赔偿。怡富物业公司希望陈女士能继续回公司担任招商部负责人的职位。而陈女士主张解除和怡富物业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要求怡富物业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工资、公积金总计8.3万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厚街仲裁庭仲裁员介绍,此次劳动仲裁当庭没有出具最终的结果,建议双方在庭外找个适当的时间对此次劳动仲裁争议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