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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小错被解除劳动合同之后……

来源: 工人日报     作者:通讯员赵新强 吴颉     编辑:郭立锋     加入时间:2012年04月29日 10:54     点击:1189

本报讯(通讯员赵新强 吴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广东佛山顺德区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依照该规定解雇上班玩牌的农民工张林后(化名)却引来了一场官司,在法院的调解下,最终向张林赔偿4万元。

张林来自四川省自贡市。2001年8月入职佛山市顺德区新涌工业区的一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02年任品管课班长,同年11月任品管课副组长、副课长,2003年3月任品管课长,后又担任过样品工程师。在工作期间,因其工作认真积极,屡出成绩,2009年5月被顺德区总工会评为优秀农民工。

再过不到1年的时间,张林即将“功德圆满”,那时他在公司的工龄达10年,将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接下来的一件“小事”,让张林“前功尽弃”。

2011年1月15日下午,有人举报张林与另一位员工在旧办公楼玩牌赌博。顺德区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张林上班时间打牌赌博和对下属督导监管不力、违反了公司的《员工手册》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给予其三次记大过处分。因累计三次被记大过,公司随后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张林对此不服,认为自己在上班空余时间与工友玩一下,远未严重到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公司的做法有借机逃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嫌,遂向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二倍的赔偿金61392元,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3500元。

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顺德区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证人师某出庭作证,在庭上陈述于2011年1月15日下午看到申请人张林与另一位员工在旧办公楼打牌,并于第二天看到公司公告栏张贴出给予申请人作出记大过处分的通报。但依据被申请人提交的通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因打牌而作出的二次记大过处分的通报时间为2011年1月29日,与证人证言不相符,因此对证人师某的证言不予采信。

被申请人也辩称,申请人在2011年1月15日下午工作期间打牌而给予二次记大过处分,由于没有当事人签名确认,及相关证据证明,不应采信。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顺德区仲裁委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赔偿金61378元(3068.9元×10个月×2倍)。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代通知金3068.9元(3068.9元×1个月)。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顺德区法院提起诉讼。日前,经顺德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林承认于2011年1月15日下午上班时间打牌的事实。顺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被告张林支付4万元赔偿金。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不得再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向对方主张权利。

针对此案,律师认为,本案的结局是通过调解结案,达到了一个双赢的结果。劳动者张林承认上班时间打牌,这说明公司对其作出处罚,有基本事实为依据,公司采取的措施,有利于企业今后管理制度的落实;张林及时拿到了赔偿款,则避免了案件久拖不决,同时,这也是对其多年为企业服务的合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