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HR须知

HR疑难操作之调岗调薪

来源: 网络     作者:admin     编辑:郭立锋     加入时间:2012年03月16日 06:16     点击:804

HR疑难操作之调岗调薪
■ HR法律实务问题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需约定“工作内容”与“劳动报酬”,因为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要求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如果用人单位想要对员工调岗、调薪,就属于变更劳动合同。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在调整劳动者岗位及薪酬的时候,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以调整,协商不一致的,不可以进行。但对于“协商一致”,HR都知道,这是不易的。除了“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这个途径外,还有没有其他的操作方式,可以不经员工同意,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面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在与法律的规定不违背的情况下,HR还可以如何操作来增强企业单方面调整岗位、劳动报酬能力?
同时,“绩效考核”常规性实施,亦引发大量在考评期之后用人单位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的操作。“岗位可变、工资不能降”经常是员工的心理态度。若遇降低,导致离职的发生及离职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是很常见一种劳动纠纷。
这是HR领域的一个疑难。
劳动法思维与法律要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此规定使实务中用人单位觉得有所失去劳动关系管理中的主导地位。
一、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对员工进行“调岗”的法定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对员工进行调岗:第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这时,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另行安排工作”就表明其原岗位、劳动报酬将被调整。第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这时,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与此同时,薪酬也可以被调整(注:薪酬随之调整的可能性分析见本文案下面内容)。
此外,根据《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卫防字[1987]第82号)第六条规定,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首先安排员工医治或疗养。在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员工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除了上面三种情况,在法律法规层面上,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岗位、劳动报酬进行调整,就需要与员工进行协商。即使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之下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情况下,也要进行协商,方能变更劳动合同(当然也就包括调整岗位和劳动报酬)。
二、HR在此事项上应建立的劳动法律思维
1HR需努力将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主导地位表现出来。这个表现不是强迫式的威慑,强迫式让员工接受会致使劳动关系极不稳定,可能会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这个表现也不应通过此类劳动合同条款来表现:“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工作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工资标准。”这样的条款排除了劳动者权利,即便在不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也都存在极大的被认定条款无效的可能性。
2、作为HR,应清楚,劳动关系处理的最重要依据是三个方面: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规章;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约定内容。所以,在调岗、调薪这个事宜上,法律法规层面也没有太多的操作空间,HR应将目光放在后两项依据上来。
■ HR操作指引
北京劳动法律师提供下面三种操作指引:
一、劳动合同中对该岗位可能调岗、调薪情形进行约定。
用人单位没有绝对的单方随意调岗调薪权利,那么,在策略上,我们将这个过程前置到劳动合同中进行预先约定。也就是说,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出当发生什么情形时,用人单位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薪资。届时,事先约定的情形出现,则“甲方”依劳动合同之约定对“乙方”工作岗位、薪资标准进行调整。这属于劳动合同依事先约定进行的“履行”,而不是对既定内容的“变更”。此种“履行”执行合同条款,是不需“乙方”同意的。
此种操作,需要用人单位对各岗位可能出现的情况有所“预判”,方能“预设”出对应劳动合同条款。在初始拟制劳动合同条款时,HR应尽量多设定几种情形。
二、在内部用工机制上推行“岗聘分离制”,在内部机制上避免某一岗位持续整个劳动合同期限。
此策略是基于岗位“工作内容”与“劳动报酬”是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期限亦是固定的。那么,在期限之内有没有可能进行“期限分割”?“岗聘分离”就是在期限处理上给调岗调薪方面留下弹性操作空间。在劳动合同中确认员工和公司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员工基本工资多少、劳动合同期限多长视具体工作岗位而定,具体工作岗位采用竞聘制,初始岗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明确具体岗位及相关薪酬可能另附协议确定,在另附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岗位聘任期间和岗位工资。具体操作示例如下:
第一步:在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或者劳动报酬作如下约定:
工作内容:公司采取岗位竞聘制,每年聘任一次,具体工作内容视其本人被聘任岗位而定。初始岗位见附件协议(或者将初始直接约定)。
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浮动奖金三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视其本人被聘岗位而定(初始岗位劳动报酬可予约定)。
第二步:在公司规章制度确定岗位竞聘办法。在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工作岗位采用竞聘制形式,并明确待聘岗位的聘任条件、数量、岗位工作内容、岗位工资的标准等,在岗位到期后重新予以聘任新的岗位的办法。规章制度的制定需严格依循《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程序。
员工根据本单位设置的不同岗位,提交竞岗申请表,由竞聘领导小组结合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及其他方面能力进行资格审查,安排符合条件的受聘员工上岗,不符合聘任条件的人员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竞聘岗位以外的工作。其他工作范围应予明确,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第三步:竞争上岗结束后,与被聘人员签定岗位聘任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员工的岗位工作内容、岗位工资、岗位期限等。此岗位聘任协议亦是劳动合同的补充文件,与劳动合同一并保存。
第四步:在公司规章制度确定调岗制度。首先明确: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调整后的岗位薪酬按新岗位的工资标准(见岗位薪酬规定)发放。
1、本公司采用岗位竞聘制,每年一聘任,聘任期满后,重新予以竞聘原岗位或新的岗位,不符合竞聘条件的人员,应该服从企业的另行安排。
2、员工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公司可以对其岗位进行调整或安排停岗学习,停岗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见岗位说明书及不胜任岗位规定)。
3、员工患病医疗期满后、因工负伤治疗结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单位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酌情安排新岗位工作。
:上述23是引用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
4、原岗位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原岗位取消等,公司可以与原岗位员工协商确定新的竞聘岗位,然后由公司依据竞聘管理办法执行(:“岗位取消”是实务中的一个可能引发争议的问题,因为员工会指责用人单位“恶意故意取消”,因此,在制度中,应对“岗位取消”进行明示,界定情形,以免制度内容被认定无效)。
5、当员工因工作原因存在职业病隐患或继续从事本工作易引起职业病的,出于防治职业病的需要,用人单位可以为员工其调整岗位,原则上新的岗位不低于原岗位的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及报酬。
第五步:在规章制度中确定员工不在岗时的薪资发方标准。下面几种情形是与调岗调薪有所相关的内容。请HR参考。
1、公司由于经济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员工无法正常到岗工作的,或者只能从事辅助性工作,无法参与正常从事岗位活动的,公司只发放基本工资及辅助性岗位的工资,不发放竞聘岗位的工资(HR需注意本地地方工资支付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停工停产不同周期所对应的工资发放标准应首先依规定,之后,依本单位制度)。
2、企业出资安排员工参加培训,在培训期间,员工无法正常出勤或参与工作的,只发放基本工资。
3、员工严重违反本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因个人原因给本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示情况要求其停岗××××个月或解除劳动合同,停岗期间,只发放基本生活费××元(严重违反制度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具体情形界定应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存在)。
4、经员工个人要求,中断工作,去参加脱产学习或其他社会活动的,经过企业同意,属于“停薪留职”性质的待岗,由员工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企业批准后,方可离职。无企业批准自行离职者,可按旷工处理。停薪期间企业不发放任何工资待遇,各项社会保险正常缴纳(:用人单位自行适用“停薪留职”是可以的,但需要对期间的各项权利义务、薪资、社会保险等进行明确的约定。并且,在操作手续上,执行明确的“假种”申请手续)。
第六步:确定员工违反竞聘制的惩罚。公司按竞聘管理办法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后,员工不服从岗位调整的,或者不按时到岗的,按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不履行调整后岗位职责或屡次不按时到岗的,属于严重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三、绩效考核制度中考核结果适用部分
前述第一种方式是劳动合同条款设置策略;第二种方式是劳动合同条款结合岗聘分离管理制度的策略;最后一种方式是用人单位建立明确的考核结果适用之规定。当员工的绩效评定为某种结果时,薪资将会发生一定的调整,及工作岗位在垂直职能体系上调整。
调整岗位后对应的薪资调整问题,需要用人单位在薪资制度上建立工资档级管理制度。每一档,每一级对应的工资范围。因为用人单位通常是薪资保密,但我们建议将“范围”有所确定。这样,当岗位变动时,可以在对应的工资标准范围之内具体确定。
此方式实际上对应着“不胜任工作”时的调整。但“岗变薪变”时的“薪”如何变,是此环节的问题。
实务纠纷导向与风险
对于劳动合同条款内容约定方式,实务中用人单位风险性较低;
对于公司实行岗聘分离的竞聘制,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最大的问题,就是规章制度的合法性问题,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宜尽量清晰制定相关制度条款,“公平性、合理性”是核心要点。《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决定有关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要遵循法定的民主公示程序,因此“竞聘管理办法”和“不在岗时薪酬调整办法”等配套制度措施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相关制度告知劳动者。
对于通过以绩效制度作为依据调岗的方式,重要的是实现操作细节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