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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制度不合法不得作为扣发奖金的依据

来源: 网络     作者:admin     编辑:郭立锋     加入时间:2012年03月18日 10:30     点击:681

案情回放:
  彭某于2006年6月开始应聘在世广公司工作,2007年10月辞职。双方于2003年9月8日签有正式的《聘用合同》,该《聘用合同》在第2条“工资待遇”中明确约定:年度业绩奖金12万元是彭某工资待遇的必要组成部分,于工作满12个月后的第一个月内根据考核业绩发放。但世广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支付彭某的年度业绩奖金。彭某因此诉讼,要求世广公司兑现奖金。世广公司辩称,其对彭某的年度业绩奖金是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工作考核的结果来发放的。因彭某业务停滞,未达标,故不应向其支付业绩奖金。单位还因此向法院提交了《世广公司考核标准》及《关于彭某的业绩奖金考核结果》。那么,世广公司是否有权依据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彭某进行考核,同时依据考核结果不向其支付奖金呢?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此案中,世广公司对彭某进行考核的《世广公司考核标准》实际上是规章制度,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规章制度的建立要经过民主程序,也就是说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如果没有通过这样的民主程序,用人单位自行制定并出台,那么因制定程序违法,该制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当然也就不可能对职工产生约束力。
  其次,用人单位在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了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后,还要进行公示,也就是说还要告知全体劳动者,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公示的方式可以采用多种形式,比如召开员工大会进行培训、比如通过考试的形式展开学习。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要认为公布在单位局域网上就万事大吉,因为一旦形成诉讼单位很难举证其公示形式,故还是应以传统的让员工领取书面制度并签字的方式较为稳妥。
  本案中,正是由于世广公司无法证明其考核标准经民主程序制定且经过公示程序,故该制度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因此败诉,向彭某支付了年度业绩奖金。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自主管理权,但该权利不得滥用,应在合法基础上,同时亦应充分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